刘志鸿双开:以“供应商”为幌,权钱交易背后的“影子股东”
近日,随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浦东新区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高级专家刘志鸿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志鸿作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入党动机不纯,初心不正,多次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同时,刘志鸿长期违规收受供应商礼品、车辆、宴请和服务,将个人费用交由供应商支付。
在组织函询时,刘志鸿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还在职工录用、职级晋升中为他人谋利。更严重的是,刘志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
奢靡的生活方式背后,是刘志鸿膨胀的贪欲和与商人的勾结。他将供应商视为自己的“服务商”,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成为“影子股东”大搞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志鸿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甚至二十大后依旧不思改过,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刘志鸿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刘志鸿政务开除处分。同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刘志鸿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刘志鸿的双开,再次警示党员干部,必须始终坚持初心使命,永葆清正廉洁,自觉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对任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党纪国法绝不姑息。
“影子股东”背后的权钱交易
刘志鸿案中,“影子股东”这一身份引发关注。通过这一身份,刘志鸿与供应商形成隐秘的利益关系,大肆收受财物,为自己的权钱交易提供掩护。
“影子股东”并非新现象,它往往借助于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等方式,隐秘地入股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这种隐蔽性极强的操作,为一些权力寻租者提供了便利。
与刘志鸿案类似,不少“影子股东”都是利用职务影响力,插手企业经营,谋取巨额利益。他们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审批、监管等权力,为特定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从中收取好处费或股份。
“影子股东”的存在不仅损害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更腐蚀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他们利用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形成利益输送和保护伞体系,既扭曲了市场竞争,又侵蚀了国家利益。
打击“影子股东”行为,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和腐败。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影子股东”的界定和责任,堵塞制度漏洞。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杜绝“影子股东”隐藏在企业内部的可能。
刘志鸿案的处理,彰显了党中央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对那些利用职权为己谋利的“影子股东”,必须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只有让“影子股东”无所遁形,才能真正净化我们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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