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制度利器 护航家庭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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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告诫制度

2016年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过去八年,告诫制度有效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小错酿成大恶,体现出公安系统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积极态度和执行力度。

《意见》细化完善告诫制度

但是,各地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不一致,造成告诫制度在不同地区的执行存在一定差异。此次《意见》的出台,对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具体实施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统一的细化完善。

告诫适用情形具体化

《意见》对告诫适用情形进行具体规定,提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

*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肢体或者精神损害,但未达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标准的;

* 家庭成员之间有殴打、虐待、恐吓等轻微家庭暴力行为的;

* 家庭成员之间有侮辱、诽谤、损害名誉等精神暴力行为的;

* 家庭成员之间有连续争吵、冷战等导致家庭关系紧张的;

* 有证据证明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家庭成员遭受家庭暴力,但一时难以认定为轻微家庭暴力的。

同时,《意见》明确了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

* 家庭暴力行为已造成受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以上的;

* 家庭暴力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 家庭暴力行为已构成治安违法的;

* 三年内已因家庭暴力受过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发出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 对家庭成员实施重婚的。

多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是公安机关一家之事,多部门积极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教育、民政、卫健、妇联等八个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尤其是强化了包括告诫与强制报告、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衔接,有利于形成干预合力,进一步做实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明晰家暴证据认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

*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 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

* 亲友、邻居的证言;

* 医院、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材料;

* 学校、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这无疑能对那些屡教不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等不法行为的施害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为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提供了更多的底气。

主动预防,化解纠纷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危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个别极端案件、恶性案件的源头就是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未能得到及时的干预和化解,结果逐步激化、升级;如果有关方面能及时介入,发挥告诫制度预防和制止家暴的作用,相信很多案件是有机会避免的。

2023年,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出具告诫书9.8万份,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警示器”“缓冲阀”作用。用好告诫制度,主动预防、积极干预,把家庭、婚恋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有利于更好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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