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7 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建平执行了死刑。李建平,曾担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涉案贪腐总额超 30 亿元,超过了赖小民和赵正永的贪腐总额。
在其最疯狂时期,李建平平均每天侵吞国有资金近 200 万元。他不仅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提款机”,还借他人之名注册公司自己实际操控,以侵吞国有资产,甚至在初选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长时,用“石头剪刀布”的方式解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 年至 2018 年,李建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国有资金 14.37 亿余元,其中 2.89 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2009 年至 2014 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 5.77 亿余元;2006 年至 2016 年,李建平本人或伙同他人挪用国有公司公款共计 10.55 亿余元。此外,他还纵容以赵文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李建平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他的案例为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警示着权力必须在监督下运行,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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