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蒋文学(化名)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立即送医,入院检查时已无自主呼吸、心跳,虽经医护人员用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最终仍不幸离世。事后,蒋文学妻子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人社部门审查后,以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时间超 48 小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蒋文学家属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文学自突发疾病当日入院后即处于深度昏迷且无自主呼吸心跳状态,是在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靠医疗手段维持生命体征,其家属坚持抢救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院判定蒋文学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认定为‘视同工伤’。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判决引发广泛关注与讨论。一方面,它彰显了法律的温情,在面对家属坚持抢救的情况时,充分考虑到了亲情与道德因素,并非死板地执行 48 小时的硬性规定,体现了司法对善的行为的肯定,不让家属因善良情感和行为而遭受不利结果。另一方面,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明确了工伤认定的核心在于员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使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超过了 48 小时,也应给予工伤认定,为广大劳动者树立了榜样,让他们知道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无论结果如何,都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障,同时也提醒人们关注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为其创造更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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