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操纵 11 只股票被罚没超 1600 万元,引发市场关注

股民操纵 11 只股票被罚没超 1600 万元,引发市场关注

近日,辽宁证监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了广泛关注。股民陈明因操纵“汇金通”等 11 只股票,被没收违法所得 531.52 万元,并处以 1102.15 万元罚款,罚没总计超 1600 万元。

据悉,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陈明控制使用“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这 4 个账户(账户组主要通过陈明中投证券鞍山南胜利路证券营业部专用的大户室操作)。其中,“陈明”中投证券账户、“张某”中投证券账户、“张某”光大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陈明家庭自有资金;“黄某虹”中投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黄某虹,陈明代为投资决策,未收取报酬,陈明自认涉案期间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辽宁证监局认定,在 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4 月,陈明控制使用账户组,以封涨停、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汇金通”等 11 只股票,影响了相关股票价格,并反向卖出获利,操纵市场意图明显。例如,在操纵“汇金通”时,2018 年 6 月 1 日涨停期间,在涨停价位尚有大量未成交订单且申报前市场成交量萎缩的情况下,账户组以涨停价分 2 笔申报买入 200 万股,6 月 4 日 9:30 - 10:00 期间反向卖出 150,100 股,盈利 330,533.37 元。类似的操作还发生在“扬农化工”“志邦家居”“华正新材”“东方明珠”“国中水务”等多只股票上。

陈明代理人曾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如陈明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长期从事公益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但辽宁证监局认为依法缴纳税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不是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在确定量罚幅度时已充分考量当事人如实陈述、积极配合查处等情形,对其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此次事件不仅给广大股民敲响了警钟,也彰显了监管部门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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